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星集团申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夏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振,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上海中星集团申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申某物业公司)、上海驭详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2日、2019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山、申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夏冰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张某申请撤回对上海驭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某物业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上海驭详置业有限公司系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张某在本院依法释明后坚持上述申请,故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上述撤诉。审理中,原、被告合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最多延长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申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房屋重新装修损失费人民币48,626元;2、被告申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房屋重新装修期间的租房损失费18,000元;3、被告申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物品搬运损失费3,000元;4、被告申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系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原告的家庭人员于2015年10月起入住进行了装修的涉案房屋。2017年7月,涉案房屋的马桶、地漏等处涌出大量污水,污水淹没卫生间、客厅、房间、厨房等处的地面,被告在原告报修后对马桶、地漏等进行了疏通,但被告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类似情况在之后不久多次发生,至2018年2月27日共发生7次。污水倒灌进入涉案房屋的原因是埋设在地下的污水总管压扁,导致涉案房屋所在楼幢二楼以上住户的生活污水不能排出并倒灌,但被告直至2018年2月27日最后一次疏通时才找到原因。污水倒灌造成涉案房屋内的地板、家具、墙面等多处受损。原告认为,原告正常使用涉案房屋,被告在物业服务中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未及时查清污水倒灌原因,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开发商造成污水总管压扁,故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申某物业公司辩称,涉案房屋污水倒灌的原因是污水总管压扁,过错责任在开发商,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原告报修后先后4次积极抢修,并已经解决了污水倒灌问题,故被告已经履行物业公司应尽的义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重新装修损失应当扣除原有装修的折旧,原告主张的租房损失、物品搬运损失没有依据,也没有实际产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系配套商品房,建筑面积94.21平方米,由卫生间、厨房间、客厅、二个房间等组成,作了地板、壁橱、衣柜等装修,由原告方人员居住。涉案房屋位于一幢6层住宅楼的2层,该幢住宅楼2至6层住户的生活污水通过一根污水总管排入埋设在地下的排水管道,涉案房屋的生活污水通过卫生间内的马桶、地漏等出口排入该污水总管。被告申某物业公司系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为业主有偿提供物业服务(包括维修养护整幢住宅的污水总管、每季度一次疏通污水总管、完成业主报修事项等)。2017年7月,发生污水从上述污水总管经马桶、地漏等处倒灌进入涉案房屋的情况,被告在原告报修后作了疏通处理。上述污水倒灌情况在此后多次发生,被告在原告报修后多次作疏通处理。2018年2月27日,污水倒灌情况再次发生,被告在原告报修后通过开挖埋设在地下的排水管道,发现污水总管与地下排水管道的连接处已经压扁,导致污水不能排入地下排水管道并倒灌进入涉案房屋,被告作了修复处理,解决了污水倒灌问题。被告举证的报修记录材料显示其在2017年7月9日、9月6日、11月13日为涉案房屋作下水道堵塞的常规疏通处理,在2018年2月27日为涉案房屋作下水道开挖处理。
上述污水倒灌造成涉案房屋的装修物因受污水浸泡而损坏,需要重新装修。因原、被告意见不一,故本院依法委托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修复工程的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出具沪万价鉴字(2018)第31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受损部位重新装修的工程造价为48,626元(含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垃圾清运费、二次搬运费等),重新装修工程涉及地板、踢脚板、壁橱、墙面涂料、墙面墙纸、木门及门套、筒子板、窗台板、酒柜、衣柜、写字台、鞋柜等。原告为上述鉴定支付鉴定费2,000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和平居民委员会关于污水倒灌情况的说明材料、报修记录材料、检修时的现场照片、本院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等经质证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系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负有维修养护整幢住宅的污水总管、每季度一次疏通污水总管、完成业主报修事项等义务。被告应当严格履行上述义务,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未尽义务造成损害并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房屋在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多次发生污水倒灌情况,原告虽未举证证明发生7次,但即使依据被告举证的报修记录材料,可认定至少发生4次。有效处理居民住宅楼污水倒灌问题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该处理并不需要特别高明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被告在第一次检修中仅作疏通处理的做法尚属合理,但在不久后的第二次检修中,被告应当认识到之前的疏通处理并没有解决问题,应当查明污水倒灌的原因并作相应处理,避免再次发生污水倒灌,故被告仍仅作疏通处理的做法具有明显瑕疵。被告在不久后的第三次检修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疏通处理完全不能有效解决污水倒灌问题,但仍仅作疏通处理,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查明污水倒灌原因,属于严重不当。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没有善尽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对第三次、第四次发生的污水倒灌并造成原告损失的后果具有过错,应当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污水倒灌的原因系污水总管与地下排水管道的连接处压扁,在原告明确被告没有尽到物业管理责任为请求权基础、不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本案无需查明该压扁的原因。被告认为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另案向开发商追偿。
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的装修物受污水浸泡损坏而需要重新装修,该装修的工程造价已经司法鉴定确定,故可以认定原告重新装修损失费为48,626元。该损失系重新装修即恢复原状的费用,故被告关于扣除原有装修折旧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原告主张重新装修期间在外租房费用18,000元(按每月6,000元计算3个月),考虑该装修涉及地板、门、墙面、家具等较多内容,工程需经历一定时间,装修完工后不宜立即入住系日常生活常理等因素,该装修必然影响原告一方对涉案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故可以酌情支持原告一方1个月在外过渡生活的租房费用。参照涉案房屋所在区域相同类型、相当建筑面积房屋的房租情况,酌定租房费用为5,000元。原告主张物品搬运损失,因司法鉴定意见明确的重新装修费用包括了二次搬运费,故该主张不能成立。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属于诉讼费,应当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中星集团申某物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房屋重新装修损失费48,6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上海中星集团申某物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房屋重新装修期间的租房损失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77元(包括鉴定费在内已预交3,475元),由被告上海中星集团申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2,5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根华
书记员:李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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