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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周冉、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冉、李铭伟,被告李某悦及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3月16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上述借款是赌债,其已通过任磊还款3.5万元,后又自行还款1.3万元,被告除出具了任磊的收条外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对其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任磊为被告出具收条的问题,由于原告并不认可,其应通过与任磊协商或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某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继祥 审 判 员  赵宝瑞 人民陪审员  魏凤山

书记员: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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