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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吴金榜等与秦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吴金榜
李富状
李书林(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
秦某某
常友(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原告吴金榜,农民。
原告李富状,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书林,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常友,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吴金榜、李富状诉被告秦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吴金榜、李富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吴金榜、李富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0元,由原告张某某、吴金榜、李富状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吴金榜、李富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吴金榜、李富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0元,由原告张某某、吴金榜、李富状负担。

审判长:王有田
审判员:王俊亮
审判员:温长水

书记员: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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