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革
李心研(北京宝华德律师事务所)
魏双某
藁城市双某床垫被服有限公司
原告:张文革。
委托代理人:李心研,北京市宝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双某。
被告:藁城市双某床垫被服有限公司。
地址:藁城市。
法定代表人:周文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革诉被告魏双某、藁城市双某床垫被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文革在举证期限内仅向本院提交主要证据的复印件而未提交证据原件,对本案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文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文革的起诉。
审判长:陈存利
书记员:马梦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