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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静诉遵化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文静
单静(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
遵化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张文静,农民。
委托代理人单静,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遵化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何家园村西。组织机构代码67993728-8。
法定代表人孙国富,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依法追加),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静与被告遵化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静于2014年4月18日以被告已交付楼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0元,减半收取63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75元,由原告张文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0元,减半收取63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75元,由原告张文静负担。

审判长:赵贺宏
审判员:张洪艳
审判员:史婷

书记员: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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