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新芳
审判员:李智敏
审判员:李海申
书记员:李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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