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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新芳
审判员:李智敏
审判员:李海申

书记员:李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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