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张某某与贾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曹菁
书记员: 刘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