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贾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隆尧县。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原籍河北省隆尧县。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5年7、8月间,被告在宁晋县承揽一酒店装饰装修工程需要劳动力找到原告,请求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当时被告承诺,施工期间原告因生活需要可部分借支,施工结束劳动报酬全部付清,原告应允。此后原告组织人工30余人到被告工地开始施工。原告投入工费总额171897元,工程于2016年底结束。施工中除原告部分支取39900元外,尚欠原告施工费131997元,被告为原告书写了欠款证明。原告曾数十次赵被告,请求及时给付,但被告推诿至今没有给付。故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2、欠工程款证明原件一页,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71897元,已支取39000元,余款131997元至今未还。被告贾某某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欠工程款证明,经核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7、8月至2016年底,被告贾某某雇佣原告为其在宁晋县酒店内装修找人施工,双方谈妥后,原告找人进行了施工。至工程完工,原告投入工程款共计171897元,期间原告支取39900元,剩余款项131997元被告未予给付。原告遂书写欠工程款证明,被告委托其员工代书写了贾某某的名字,原告此后又找到被告,被告又亲笔签名,但工程款迄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明、开庭笔录在卷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忠贤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贾某某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找人做酒店内装修,工程完工应及时结清工程款,被告理应恪守信用,逾期推诿不还的做法是错误的。被告员工代其签字,原告找到被告后,被告又亲笔签字,视为对上述欠工程款的认可,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131997元的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无故不到庭,是对其民事权利的放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贾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施工工程款131997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换彬

书记员:成文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