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承德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被告承德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力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承德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承德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裴庆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承德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宽城满族自治县下河西村拆迁补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起诉确认此协议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承德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宽城满族自治县下河西村拆迁补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起诉确认此协议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文海
审判员:李晓军
审判员:陈凤华
书记员:栾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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