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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张某、丁某、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中,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系张某某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中,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10595293XL。法定代表人:边海青,该公司经理。

张某某夫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丁某、张某、天威公司履行转让协议,将位于保定市朝阳北大街天威绿谷6号楼1单元1203室商品房交付张某某夫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3日,张某某夫妇与张某、丁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由天威集团将其购买的位于保定市朝阳北大街天威绿谷6号楼1单元1203室商品房转让给张某某夫妇。房屋面积212平米,5000元/平米,房款合计1060000元。协议签订当日,张某某夫妇将购房款932800元交于天威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余款127200元交于张某,共计1060000元。天威公司物业公司向张某某夫妇开具了购房款收据。该房是由天威公司组织职工以团购形式购买的商品房。天威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收取购房款、报送资料、接收房屋并将房屋交于购房人等。天威集团物业管理公司是天威公司内部机构,其行为是代表天威公司履行的职务行为,故天威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责任。现天威绿谷小区已竣工交房,其他业主已领取商品房并占有使用。在此期间张某某夫妇多次找丁某、张某、天威集团,要求履行其交房义务,但其以各种理由拒不交房。天威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交(2016)冀06破(预)7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刘某某(以下称张某某夫妇)与被告张某、丁某、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权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天威公司破产重整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系有关天威公司的民事诉讼,依法只能向受理破产重整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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