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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绥棱县泥尔河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徐正芬
殷宏(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
绥棱县泥尔河乡人民政府
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现住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徐正芬(系张某某之妻),现住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殷宏,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绥棱县泥尔河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时勇,职务乡长。
委托代理人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正芬、殷宏,被上诉人绥棱县泥尔河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荣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子君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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