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绥棱县国有林场管理局三吉台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徐正芬
绥棱县国有林场管理局三吉台林场
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现住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徐正芬(系张某某之妻),现住绥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棱县国有林场管理局三吉台林场(以下简称三吉台林场)。
法定代表人贾子平,职务场长。
委托代理人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法民长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正芬,被上诉人绥棱县国有林场管理局三吉台林场的委托代理人杨荣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85年5月17日绥棱县泥尔河乡人民政府将其开荒点的12垧耕地承包给张某某经营,1986年经绥棱县泥尔河乡人民政府同意,张某某与绥棱县泥尔河乡开荒点点长李XX承包的耕地互换,互换后张某某经营的土地面积为12.5垧,该地位于绥棱县三吉台林场施业区内兴林检查站东侧。2005年三吉台林场经上级批准开设防火通道需占用张某某互换后耕地1.8垧,三吉台林场把田XX耕种的土地调换给张某某1.8垧旱田,并形成书面换地协议,后张某某以调换的1.8垧土地低洼为由始终要求另行补偿。2007年时任三吉台林场场长胡XX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决定将张某某多出的近4垧林场地作为补偿由张某某继续耕种,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没有形成书面合同。2013年张某某要求将口头协议形成合同文本,并将合同订立时间提前至2005年,绥棱县国有林场管理局副局长胡XX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13年5月将已补偿的4垧土地补签了书面协议,应张某某的请求落款时间书写为2005年。张某某以占地补偿不到位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三吉台林场向张某某给付2005年至2015年耕种土地减少的收入720,800.00元[从2005年至2015年,其中种大豆6年(2005年至2010年种大豆),种水稻5年(2011年至2015年种水稻)。5.8垧8,000.00元/垧6年=278,400.00元,15,000斤1.40元/斤=21,000元/垧5.8垧/年5年=609,000.00元。扣减旱田种地费用:5.8垧/年2,000.00元/垧6年=69,600.00元。扣减水田种地费用:5.8垧/年3,000.00元/垧5年=87,000.00元,合计730,800.00元。其余部分张某某未做要求。]本案诉讼费由三吉台林场承担。
本院认为,三吉台林场因修防火通道占用张某某承包耕种的土地1.8垧,三吉台林场已经与张某某相继两次签订了占地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双方均同意履行协议内容,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刑事判决书已确认补偿完毕,因此,应确认三吉台林场对于占用张某某承包耕种的1.8垧土地已经履行了补偿义务。张某某诉请要求三吉台林场给付占地1.8垧土地的各项费用的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决并无不当。张某某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判决不当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三吉台林场因修防火通道占用张某某承包耕种的土地1.8垧,三吉台林场已经与张某某相继两次签订了占地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双方均同意履行协议内容,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刑事判决书已确认补偿完毕,因此,应确认三吉台林场对于占用张某某承包耕种的1.8垧土地已经履行了补偿义务。张某某诉请要求三吉台林场给付占地1.8垧土地的各项费用的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决并无不当。张某某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判决不当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子君
审判员:王宏艳
审判员:刘娜

书记员:张霖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