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侯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侯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80.00元(侯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4,190.00元,由上诉人侯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继 审判员 李疆鹰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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