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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刘某某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成年,雄县龙湾镇道务三村。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三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立柱、张瑞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三被告借原告款30万元,有借据证实,本院应予确认。原、被告双方约定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保护。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三被告主张利息应支付借款期限内一年的超过一年的利息不应保护,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98000元(扣除已还4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5年5月3日,以后顺延),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0元,减半收取363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两项合计5655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三被告借原告款30万元,有借据证实,本院应予确认。原、被告双方约定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保护。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三被告主张利息应支付借款期限内一年的超过一年的利息不应保护,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98000元(扣除已还4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5年5月3日,以后顺延),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0元,减半收取363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两项合计5655元。由三被告负担。

审判长:田三强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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