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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
吴和平
陈立辉(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杨建林,男,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和平,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陈立辉,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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