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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平山县北冶乡河坊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任志国(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平山县北冶乡河坊村民委员会
印树柳

原告张某某,平山县北冶乡河坊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志国,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北冶乡河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山县北冶乡河坊村。
代表人石彦林,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印树柳,该村委会委员,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平山县北冶乡河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坊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志国,被告河坊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印树柳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宅基地是农民用于修建住房、辅助用房和庭院的用地。宅基地是作为本集体成员的农民无偿使用和无偿取得的。因此被告河坊村委会在分配给原告张某某过程中,收取款项的行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对于收取的费用应当返还。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此宅基地买卖过程中均有过错,本院对原告主张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山县北冶乡河坊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平山县北冶乡河坊村民委员会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宅基地是农民用于修建住房、辅助用房和庭院的用地。宅基地是作为本集体成员的农民无偿使用和无偿取得的。因此被告河坊村委会在分配给原告张某某过程中,收取款项的行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对于收取的费用应当返还。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此宅基地买卖过程中均有过错,本院对原告主张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山县北冶乡河坊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平山县北冶乡河坊村民委员会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审判长:张明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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