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雷某某
罗建雄
张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胡还秀
湖北中信钢构有限公司
徐还姣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仙桃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仙桃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建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还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系张某某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信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仙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欧阳爱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还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仙桃市,系雷某某妻子。
上诉人张某某、雷某某与被上诉人罗建雄、胡还秀、湖北中信钢构有限公司、徐还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先锋
书记员: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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