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文海与杜某某、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文海
朱林倩(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陈聪(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宋某某

原告张文海。
委托代理人朱林倩,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聪,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
被告宋某某。
原告张文海诉被告杜某某、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靳冠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林倩、陈聪,被告杜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文海诉称,2014年6月7日15时20分许,被告杜某某驾驶冀A×××××轿车沿3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白皮加油站西侧时,与停在路南侧张文海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藁城市交警大队出具的藁公交认字(2014)第06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酒后驾驶轿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文海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9天,此事故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杜某某驾驶的冀A×××××轿车所有人系被告宋某某,宋某某未投保交强险,因此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后变更为180,000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承担;
2、原告张文海的诊断证明一份,住院病案一套,住院医疗费票据两张,门诊收费票据三张,证明张文海伤情及住院治疗、花费情况;
3、张文海司法鉴定书一份,伤残鉴定费收据八张,证明张文海伤残程度及鉴定费用;
4、张文海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误工证明,宏鑫金属加工厂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张文海误工损失情况;
5、宏鑫金属加工厂与张玉龙的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单,证明张玉龙作为护理人的误工损失情况;
6、石家庄正定新区蟠桃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张傻宝、李小女和张文海系父母子女关系,张傻宝、李小女作为被赡养人的生活费情况;
7、石家庄正定新区蟠桃社区管委会、石家庄正定新区诸福屯街道办事处、石家庄正定新区蟠桃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张文海系城镇居民;
8、交通费票据,证明交通花费情况。
被告宋某某辩称,变更18万的信息怎么来的,要求原告说一下。我的车被保全后不知道钥匙谁拿着,车现在在停车场放着都坏了。交通事故属实,责任认定没有异议。
被告杜某某辩称,没有新意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未投保交强险的由事故责任人按照交强险赔偿规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分担,事故车登记车主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藁城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文海无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张文海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共计88,571.21元;2、误工费根据原告张文海的从业情况工资收入和医嘱出院后休息三个月,共计112天,计算为106元/天×112天=11,872元;3、护理费根据原告伤情,医嘱需一人护理和出院休养及护理人的工资情况,应为110元/天×(住院22天+出院后60天)=9,130元;4、住院伙食补助金50元×22天=1,100元;5、营养费酌定2,000元;6、交通费416.5元;7、鉴定费800元;8、伤残赔偿金22,580元/年×20年×10%=45,16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元,本院支持3,000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的父母计算为13641×5年÷2×10%=3,410元和13641×8÷2×10%=5,456.4元,被告无异议,本院采纳。以上总计170,916元,原告请求180,000元,本院采纳。被告杜某某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张文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88,445元,被告宋某某对此赔偿额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余损失82,471元由被告杜某某负责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文海88,445元,被告宋某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杜某某赔偿原告张文海交强险限额之外的损失82,471元。
以上两款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9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杜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七日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未投保交强险的由事故责任人按照交强险赔偿规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分担,事故车登记车主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藁城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文海无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张文海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共计88,571.21元;2、误工费根据原告张文海的从业情况工资收入和医嘱出院后休息三个月,共计112天,计算为106元/天×112天=11,872元;3、护理费根据原告伤情,医嘱需一人护理和出院休养及护理人的工资情况,应为110元/天×(住院22天+出院后60天)=9,130元;4、住院伙食补助金50元×22天=1,100元;5、营养费酌定2,000元;6、交通费416.5元;7、鉴定费800元;8、伤残赔偿金22,580元/年×20年×10%=45,16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元,本院支持3,000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的父母计算为13641×5年÷2×10%=3,410元和13641×8÷2×10%=5,456.4元,被告无异议,本院采纳。以上总计170,916元,原告请求180,000元,本院采纳。被告杜某某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张文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88,445元,被告宋某某对此赔偿额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余损失82,471元由被告杜某某负责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文海88,445元,被告宋某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杜某某赔偿原告张文海交强险限额之外的损失82,471元。
以上两款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9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杜某某承担。

审判长:靳冠中

书记员:胡子肸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