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文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翰尔族区。
委托代理人张君保、赵丹,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谌业明、李国利,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保定旭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明山
委托代理人宋凡营、王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文海诉被告刘某某、第三人保定旭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自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海及委托代理人张君保、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国利、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宋凡营、王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原、被告在第三人居间服务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白沟镇津保公路南侧北方商贸城5号楼1307室房屋一套(保定市房权证白沟镇字第××号)出售给原告,成交价250000元;双方约定于签订合同之日由原告给付被告定金50000元,余款200000元申请贷款。该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定金50000元、第三人定金10000元;双方并未办理委托公证,未获得批贷函。被告于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并称原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给付定金。该合同中约定,如被告毁约三倍返还原告的定金。
上述有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第三人定金收据一份、第三人房屋买卖清单一份、录音材料一份;被告提交的微信截屏十一页;原、被告及第三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第三人居间服务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被告于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该合同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应在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解除该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三倍返还定金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故应按合法范围返还;被告称原告未按期给付定金违约在先,但被告仍收取了原告给付的定金,被告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告给付行为的追认,不应再以此主张原告违约。综上,应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双倍返还原告给付的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1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自泉
书记员: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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