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宋亮(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沧州新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金勇(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马华峰
张建军职员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亮,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沧州新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升荣,
上述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金勇,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艾军,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马华峰、张建军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沧州新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沧州新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沧州新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沧州新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沧州新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沧州新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张德山
审判员:许嘉玲
审判员:宫业胜
书记员:姚国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