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素梅,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
张某某与高建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 利
书记员:田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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