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有
周斌(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覃武某
王善成
张某某
姚福坤(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张某有,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斌,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覃武某,湖北宣恩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善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湖北宣恩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姚福坤,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有诉被告覃武某、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有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张某有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张某有负担。
审判长:李辉祥
书记员:赵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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