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隽超,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琼海链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
法定代表人:蔡长青,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琼海链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海链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马仁,被告马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隽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琼海链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马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万元及滞纳金9,000元;2、被告琼海链家公司对诉请1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琼海链家公司签订《意向金协议书》,约定原告拟购买被告琼海链家公司所介绍的坐落于琼海市嘉积镇泮水加道坡兆南山水汇园16-2-10B二手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购房总价645,000元,购房余款付款时间为成功向房管局递交材料当日等。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琼海链家公司支付意向金3万元。2018年2月10日,被告马某向被告琼海链家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其为系争房屋所有权人,售价60万元,定金3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所有税费买方支付,2018年3月15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同日,被告琼海链家公司向被告马某转账支付定金3万元。后被告马某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不退还购房定金。原告认为,被告马某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30%滞纳金,被告琼海链家公司在居间服务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马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认为是被告马某不愿意签合同不属实:就房屋买卖事宜,被告马某均是通过中介沟通,与原告从未沟通过。中介提供的模板买卖合同约定要支付30万元首付,但中介告知被告马某,原告不同意支付首付,要求在办理过户后一次性支付房款。期间,被告马某表示可以将首付款降低至10万元,但还是没有得到原告答复。了解到原告怕政策问题过户不了,被告马某表示若因政策原因过户不了,该返还的同意返还,但原告还是没有答复。
被告琼海链家公司书面辩称,原告与被告琼海链家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于2018年12月12日在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本次诉讼与该案中涉及琼海链家公司的内容一致,根据一案不再审原则,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8年1月23日,被告马某与被告琼海链家公司签订《独家销售房屋委托书》,约定被告马某全权委托被告琼海链家公司出售系争房屋,委托售价为60万元净拿。
2018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琼海链家公司签订《意向金协议书》,协议约定,承购方(原告)愿意以645,000元购买系争房屋,所有税费由卖方承担,2018年2月7日之前签订三方买卖合同;付款时间为成功递件当日,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承购方为表示购房诚意,同意向居间方支付3万元意向金,委托居间方于2018年2月7日之前去争取出让方的确定意向;一旦出让方全部接受承购方的上述购买条件,则承购方授权居间方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将意向金作为购房定金付给出让方;出让方在本意向书上签字后,如因承购方反悔不购买或变更购买条件等其他行为致使交易不成功的,定金将由出让方没收。当日,原告向被告琼海链家公司支付意向金3万元。
2018年2月10日,被告马某向被告琼海链家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其为系争房屋所有权人,系争房屋售价60万元,定金3万元于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所有税费由买方支付;交易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之前签署《房屋买卖合约》,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链家地产介绍的以上买方同意按本人委托条件交易的,则本人即确认本次物业买卖交易成立,并承诺按约定办理与本次物业买卖交易有关的各项手续和程序等,且本人全权委托链家地产代本人收取买方承购该物业的定金;若本人在签署本承诺书后逾期履行或违反本承诺书任何一条款之约定或者恶意违约,则同意在链家地产通知后3日内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逾期返还定金则须向买方支付定金的30%作为滞纳金。当日,被告琼海链家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向被告马某转账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
之后,双方各自通过微信与被告琼海链家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其中2018年3月13日被告琼海链家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马某发送了拟签的《房产居间买卖合同》文本,该合同第12条“付款方式”约定:一次性付款(买方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卖方30万元,定金3万元自动转为首付款,合计33万元,剩余尾款315,000元于房管局出具受理单当日买方一次性支付给卖方)。后因原告不同意签约时支付首付款,故原告与被告马某未能签订买卖合同。
2018年10月11日,原告以居间合同关系起诉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琼海链家公司退还意向金3万元并支付占用利息。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琼9002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琼海链家公司发给其的合同文本与原告提供的一致,但认为已改变了原告意向书约定的付款条件。
以上事实,有《意向金协议书》《承诺书》、付款凭证、微信记录、(2018)琼9002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琼海链家公司签订《意向金协议书》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方式为成功递件当日一次性付款;被告马某向被告琼海链家公司出具《承诺书》中仅写明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被告琼海链家公司发送给原告及被告马某的拟签合同文本中,约定的“一次性付款”实际分为首付款和尾款二期支付。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马某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实系被告琼海链家公司与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不尽一致所致,缔约未成的责任不能归责于原告与被告马某任何一方,原告要求被告马某返还定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以被告马某违约为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请求权的基础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与被告琼海链家公司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被告琼海链家公司对被告马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另,鉴于本案纠纷系因被告琼海链家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所致,本院判决诉讼费由被告琼海链家公司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定金3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2.50元,由被告琼海链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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