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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东莞市康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峡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黄齐公(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胡冰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康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伍军(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
柳晓丽(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
三峡大学

之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黄齐公,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冰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康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莫屋社区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张加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伍军,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晓丽,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峡大学,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何伟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东莞市康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三峡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4元,减半收取计191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4元,减半收取计191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浴阳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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