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张某某诉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某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张某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一套[房屋坐落:镇平路31号(二公司12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葛)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周某某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的坐落于镇平路31号(二公司12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葛)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浴阳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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