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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山与中煤第一建设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煤第一建设公司
王贵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林瑢(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张文山
代文超(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郭俊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第一建设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赵中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贵强、林瑢,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山。
委托代理人代文超、郭俊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煤第一建设公司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10)丛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丛台区人民法院(2010)丛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丛台区人民法院(2010)丛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志平
审判员:宋世忠
审判员:贾梅录

书记员: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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