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文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宏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荆门市挫刀区虎牙关大道***号*幢*楼。
法定代表人:顿鹏程。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森,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文富与被告戈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张文富于2018年10月15日以尚需对伤情伤残程度进行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文富负担。
审判员 XX
书记员: 刘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