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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文富,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柱,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成生,农民。被告:张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富与被告巩成生、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贾志辉
书记员:邵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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