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文富,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婕,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峰,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扇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文富与被告上海扇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张文富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文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刘建雷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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