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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秋,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忠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理。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38.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东梅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刘国玉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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