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赵万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河北绿泉地热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兴华北路东侧、牤牛河西、金各庄以南。
法定代表人杨荣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海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绿泉地热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文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万里,被告河北绿泉地热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周贺林、何海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早晨7点,原告发现自己的地下室内漏水,上午10点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还有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三方共同查找原因,经查是因楼道内输热管道破裂漏水造成地下室积水。原告没有提供具体损失的相关证据,被告对损失数额也不认可。经释明,原告不申请对财产损失及地下室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原告没有提供财产损害数额的相关证据及被告过错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装修费、货物损失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文都
书记员:肖姗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