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务农,住上栗县。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务农,住上栗县。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务农,住萍乡市。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谢仁胜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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