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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黄某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黄某树

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树,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戴加洪

书记员: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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