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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公司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克。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对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公司撤诉。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公司停止应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对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公司撤诉。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公司停止应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佑和

书记员:张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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