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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鲍喜兵(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黄小波(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鲍喜兵、黄小波,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徐某某在湖北广鑫科技有限公司的90%股权及谷城胜源生物有限公司的99%的股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张某某用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大道特1号闽发·汉江国际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徐某某在湖北广鑫科技有限公司的90%股权及谷城胜源生物有限公司的99%的股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原告张某某用其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大道特1号闽发·汉江国际房屋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徐某某在湖北广鑫科技有限公司的90%股权及谷城胜源生物有限公司的99%的股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原告张某某用其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大道特1号闽发·汉江国际房屋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审判长:衡光毅
审判员:樊成海
审判员:周艳

书记员:彭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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