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光,男,由阜平县城南庄镇麻棚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798439396H。法定代表人:胡庆社,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与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胜玉
书记员: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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