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宋瑞,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人(原审原告)王世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贾艳英,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青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5日,王世龙给付张某20000元,张某给王世龙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人民币两万元整,说明:合伙开采铁矿石押金款,收款人张某、证明人吴江,2005年4月5日,张某家”。2005年4月14日,王世龙给付张某5000元,张某给王世龙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人民币伍仟元整,证明人吴江,收款人张某,2005年4月14日”。2005年4月22日,王世龙给付张某5000元,张某给王世龙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人民币伍仟元整,收款人张某、证明人吴江,2005年4月22日。2005年6月6日,王世龙给付张某4000元,张某给王世龙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人民币四千元整,收款人张某,2005年6月6日。上述款项合计34000元。王世龙给付张某上述款项后,双方未实际合作开矿,张某亦未归还上述款项。
原审法院认为,王世龙与张某的初衷是合伙开矿,为此王世龙投入资金,后张某将矿山卖掉给他人,双方合伙开矿没能实际履行,张某应将王世龙投入的资金退还,故对王世龙要求张某返还3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关于逾期利息,本案中张某应返还王世龙的钱款,对应的孳息为利息,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王世龙的起诉视为向张某的催告,故应从王世龙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张某虽然陈述了不应归还上述款项的各种理由,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王世龙不认可,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遂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世龙人民币34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自2013年4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指定纪念会期间内实际清偿日或指定纪念会期间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张某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彦军审判员权金伶代审判员张洁

书记员:刘 东 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