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康荣光(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邢台路桥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振华(河北章里桥律师事务所)
侯立珍(河北章里桥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电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康荣光,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路桥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光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华、侯立珍,河北章里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邢台路桥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2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2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茹
审判员:高建广
审判员:张文丽
书记员:王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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