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系死者张金山之父。
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系死者张金山之母。
原告李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系事故中重伤者。
原告张国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系事故中重伤者,死者胡月英的丈夫。
原告胡锦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系死者胡月英之父。
原告陈书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系死者胡月英之母。
原告张晓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系死者胡月英之长女。
原告张庭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系死者胡月英之长子。
原告姜云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系死者姜芳芳之父。
原告汪德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系死者姜芳芳之母。
原告张京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系死者张金山与死者姜芳芳之长女。
原告张鹏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系死者张金山与死者姜芳芳之次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战,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艳霞,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信发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学燕
书记员:王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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