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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大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大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大通偿还借款51500元及逾期利息1000元;2、支付违约金103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8日,刘大通向张某某借款51500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2个月,并约定如逾期偿还承担张某某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费用,还应按借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到期后,刘大通未按约履行。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大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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