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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高碑店市辛桥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马建冬,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碑店市辛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高碑店市辛桥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秉毅,职务:乡长。委托代理人:杨凤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与高碑店市辛桥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某某负担。

书记员:孙 建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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