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马建冬,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碑店市辛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高碑店市辛桥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秉毅,职务:乡长。委托代理人:杨凤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与高碑店市辛桥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某某负担。
书记员:孙 建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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