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丰
徐剑(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金晶(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河南省新乡市新马车辆有限公司
辜军民
原告张某丰。
委托代理人徐剑、金晶,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王某某。
被告河南省新乡市新马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马车辆公司)。
被告辜军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丰诉被告王某某、新马车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丰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丰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丰负担。
审判长:商祥
书记员:阮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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