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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建芝与张某某占有房屋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芝,女系张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何鹏飞,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史新勤、刘坤,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某某、张建芝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占有房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区人民法院(2012)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2006年4月7日,张某某持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其妻姐夫王启林的名义对其建造的位于张公祠森林公园内房屋襄樊市房产管理局颁发了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第70031328号房产证之后,王启林、张某某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某并将过户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在本案审理过过程中,张某某2013年3月26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张某某颁发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31328号的行为违法,并请求依法全部撤销所颁发的房产所有权证。2013年4月9日,樊城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因本院审理本案必须以该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袁富强
审判员 毛新宇
代理审判员 王定强

书记员: 李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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