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金某。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锐刚,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金某、第三人田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薇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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