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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涞源县杨某某镇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涞源县杨某某镇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邓保刚
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涞源县杨某某镇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翟荷叶,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保刚,男该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涞源县杨某某镇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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