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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鑫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晨曦,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宝中。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鑫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卓郁

书记员:陈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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