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罗传红、袁园,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华威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B66E02。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青岛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晋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张帅,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与被告宜昌华威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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