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木相,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兰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申请人张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兰芳的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张某以其自己所有的鄂L×××××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华兰芳的工资账户及公积金账户,冻结金额为134000元。
二、冻结担保人张某所有的鄂L×××××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限1年。
本案申请费1190元,由申请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刚
书记员: 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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