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齐
崔喜玲(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
单福焦
原告张某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崔喜玲,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福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齐与被告单福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以无法查找被告下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齐撤回对被告单福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00元,减半收取31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齐撤回对被告单福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00元,减半收取3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雁滨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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