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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等与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系受害人陈细地的长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系受害人陈细地的次子。
原告:张政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系受害人陈细地的三子。
原告:张政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系受害人陈细地的四子。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泳祥,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槐荫大道468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雄峰、刘文韬,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邓家湾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李旺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强,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88号江西旧货大市场10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周磊辉,该公司懂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成勇、陈杼晖,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现在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罗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系被告李鹏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龙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张某某、张政平、张政学等四原告诉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鹏、张龙驰等五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政平、张政学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四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政平、张政学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张某某、张政平、张政学等四原告撤回对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鹏、张龙驰等五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由四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政平、张政学负担。

审判长 魏早云
审判员 姚四明
人民陪审员 高雷

书记员: 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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